《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正式印发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1-13浏览次数:4299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正式印发
文章来源:工信部财务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根据部党组有关要求和部领导有关重要批示精神,财务司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2015年7月29日第13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于日前正式印发。
(以下为文件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工信部财�2015�298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按照部党组关于强化主体责任,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维护保障工业和信息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依据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部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部系统内部审计管理、审计组织、审计整改,强化责任追究、结果运行等工作,确保审计作用的发挥。
 第三条 审计工作坚持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现问题、整改提高,依法审计、秉公办事”为原则,范围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和自有资金开展的一切经济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重大政策措施落实等工作。
 第四条 加强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财务审计工作的部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厅、规划司、财务司、科技司、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等司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财务司承担。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问题。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强化审计工作责任。财务司对审计工作负有主管责任,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审计任务,指导监督部属单位审计工作;对部党组负责并不定期报告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严格落实审计工作“一把手”负责制。部属各单位依法依规加强内部审计,并结合实际完善审计工作机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应事先征求财务司意见。
 第六条 增强审计工作的计划性。实行年度审计计划制度,财务司组织制定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部属各单位年度审计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财务司备案。
 第七条  加强对以下事项的审计监督:
 (一)财务预算和决算。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审计。
 (二)有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部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三)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重点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对外投资、资本运作、政府采购、兼并重组、清产核资等方面审计。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重点审查项目立项的科学性、过程管理的有效性、资金使用的效益性,环节包括立项安排、资金拨付、过程管理、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六)国家财政、审计部门交办或需要配合的各种专项审计、调查事项。
(七)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巡视等工作需要的审计任务。
 第八条 加强审计全过程质量管理。规范审计程序,优化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前期准备。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开展重大、复杂项目联审互查,探索实施分阶段审计,提高关键环节审计质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技术运用,推行在线联网审计。
 第九条 依法接受审计监督。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必须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会、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对故意拖延或设置障碍,拒不接受或阻挠、干扰审计工作,以及威胁、报复审计人员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完善审计联合监督机制。审计工作机构应加强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优化职能衔接流程,建立健全信息、资源、技术共享机制,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合力。
 第十一条 严格审计整改。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须建立审计问题台账和整改清单,按时限逐级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到位,并注重建立长效机制,杜绝屡审屡犯。审计工作机构应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必要时开展后续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强化审计整改责任。实行审计整改约谈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度、监督连带责任制度以及责任倒查制度。被审计司局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应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可直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信用评级。审计屡次发生问题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在项目审批、预算安排和资金核拨上从严控制,并通报有关部门;情节严重的,在部系统范围内不得给予资金、政策等方面支持,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惩处。
 第十四条 独立开展审计监督。部属各单位应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切实保障审计工作机构高效运行。
 第十五条 建立审计中介机构目录库。实行中介机构目录库管理,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遴选、使用、评价、退出机制。部系统各单位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应从目录库中选择,并通过统一、公开的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审计工作资料库。实行审计报告备案制度,审计报告、整改情况等材料纳入资料库,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强化审计工作纪律。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保密等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被审计司局或单位应及时向财务司或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举报。
 第十八条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加大审计人员培养力度,推进审计、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打造忠诚履职、敢于担当、客观公正、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