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发布者:苏迪公司发布时间:2013-07-05浏览次数:55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校内各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校内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经济责任负责人;
    (二)学校全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经营、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三)学校直属单位、校内财务独立核算和经济实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由学校领导决定或有关单位委托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和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而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校内各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期届满或因调任、辞职、免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对其管理职责与职权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的审计或作出审计评价,包括其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负的责任。未经审计,不得解除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如审计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向审计处或学校有关部门反映,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人及其原任职单位的商业秘密和被审计人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对象由学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学校组织部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工作,在接到学校组织部的委托书后实施审计。 
 
                                        第二章   组织与协调
 
    第十一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审计、人事、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等有关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政策和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文件,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在一定期间内整改情况;
    (三)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方面积极配合处理。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组织部提出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联席会议审议,由主管领导审定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否遵守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文件、制度,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
    (二)本单位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决算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项资金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是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是否贯彻了“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收入、公款私存、设置“小金库”、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各类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 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在购置审批程序上是否按学校规定执行,有无闲置浪费、资产流失等情况;经营性资产的重组、 拍卖、清算等变更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五)投资项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程序,有无重大失误与损失等情况。是否严格执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六)本单位各类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利润分配是否真实、合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经济纠纷等问题;
    (七)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手续是否完备,工程招投标是否符合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列决;各类项目是否按照概算批复执行,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项规定。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
    (九)本人勤政理财与廉洁自律情况,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被审计人及其所任职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组织结构、产权情况、重要投资合同等;
    (二)单位的管理情况,包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以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等;
    (三)任职期间单位的财务报告、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单位外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
    (四)任职期间单位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诉讼、重大资产损失等;
    (五)任职期间单位的内部财经管理的政策、规定和内部控制制度、经济合同或协议、重要经济事项的会议记录等;
    (六)其他监督部门对本单位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和处理意见;
    (七)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述职报告;
    (八)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被审计人以及其所任职单位须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需要向其他部门或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人以及其所任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审计人以及其原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的依据、方法、内容和范围;
    (三)任职期间财务收支以及资产管理状况;
    (四)对外投资管理以及收益情况;
    (五)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执行情况;
    (六)任期内存在的主要经济问题和管理问题;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廉政情况; 
    (八)审计评价;
    (九)审计意见及建议;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步骤与程序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与审批:
    (一)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等校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提出,在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组织部下达审计委托书,审计处将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特殊情况下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由组织部商同审计处直接确定,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处安排审计;
    (二)其他领导干部(指重点部门、校办企业或经济实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部门报请审计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主管部门下达审计委托书,根据需要也可由学校直接提出审计,审计处具体安排审计;
    (三)审计委托书应明确被审计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原则上审计起止时间为任职期限,如有必要,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处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后,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配置审计资源。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一般应在审计实施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人以及其所任职单位或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在召开进点会议时送达。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组应召开有被审计人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听取被审计人有关述职报告说明,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有关信息系统以及电子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等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人以及其原任职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后,应当及时向学校汇报。

    第二十五条  审计过程实施后,审计组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人及其原任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原任职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被审计人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业绩与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负的责任,并提出进一步加强经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申诉。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连同被审计人及其原任职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同报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等应主送委托部门,抄送被审计人及其原任职单位或相关单位。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应存入个人档案归档。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度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九条  责任界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因失职、渎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人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人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干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审计处提交的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经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对被审计人违纪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触犯法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联席会议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其他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哈尔滨工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校审计发【2010】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