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内容

行使依据

行使主体

1

要求提报审计相关资料权

进行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2.《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3.《工业和信息化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4.《哈尔滨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审计处

2

审计检查权

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2.《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3.《工业和信息化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4.《哈尔滨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3

审计调查、查询权

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处工作,如实向审计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2.《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3.《工业和信息化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4.《哈尔滨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4

审计制止权

进行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对审计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纪违规、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2.《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3.《工业和信息化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4.《哈尔滨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5

审计建议权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不配合审计、拒绝审计、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造成重大损失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2.《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3.《工业和信息化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4.《哈尔滨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6

审计通报、公告权

定期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教代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必要时,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可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2.《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3.《工业和信息化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4.《哈尔滨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经济责任审计流程图



财务审计流程图